(二)支付市场遭受重大突发风险或者不行抗力;
(一)按本措施第七条划定计提的支付机构清算保证金利息;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治理人可以委托专业的投资治理机构对基金举行投资治理并对委托投资治理的基金实行第三方托管。
(原题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治理措施(征求意见稿)》公然征求意见的通知)
第八条(暂停计提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暂停计提支付机构清算保证金利息划入基金:
第十七条(基金追偿) 基金治理人使用基金资金对备付金举行偿付后代表基金取得对相应支付机构的受偿权依法向支付机构举行追偿或者到场支付机构的清算产业分配。
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治理措施(征求意见稿)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一)基金总额到达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第七条(支付机构清算保证金利息划转比例) 支付机构将全部客户备付金作为其清算保证金。
中国人民银行按季度计提支付机构清算保证金利息划入基金。
第二十条(对收付款凭证治理要求) 基金治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的收划款凭证、兑付清单及其他原始凭证确保原始档案的完整性并建设基金核算台账。
第十四条(基金使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使用基金用于偿付客户备付金:
第十九条(对基金治理人陈诉要求) 基金治理人应当建设陈诉制度按季度体例基金筹集、运作、使用的信息于每一季度后15个事情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八)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其他职责。
使用基金兑付客户备付金的对单个客户实行5000元人民币最高兑付限额。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凭据经济生长、支付行业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兑付限额。
第五条(治理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所属或者主管的非营利性质的行业自律组织作为基金治理人遵循宁静、稳健的原则集中治理和运营基金。
第二条(界说) 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根据本措施划定筹集形成的用于化解和处置因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缺口导致的行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相助资金。
基金治理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备付金兑付方案和基金使用条约管理资金划拨等详细事宜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备付金挂号、确认和兑付举行监视。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筹集、治理及使用保障支付机构客户正当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支付行业连续康健生长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治理措施》等有关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十三条(基金治理用度) 基金治理人在治理基金历程中所发生的用度可以按须要性原则从基金中据实列支年度治理费不凌驾基金日均余额的2%。
第三条(使用原则) 基金以保障支付机构客户正当权益、维护支付行业稳健运营为使用原则根据本措施集中治理统筹使用。
(一)筹集、治理、使用基金;
基金资金运用发生的收益纳入基金治理。
计提比例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效果确定。评定为“A”类的计提比例为9.5%;评定为“B”类的计提比例为10%;评定为“C”类的计提比例为10.5%;评定为“D”类的计提比例为11%;评定为“E”类的计提比例为12%。
计提清算保证金利息将凌驾10亿元时应当调整计提比例确保本次计提后基金规模到达10亿元。
(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解释) 本措施由中国人民银行卖力解释。
(五)治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客户备付金兑付)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基金的基金治理人和支付机构或者支付机构支付业务退出处置事情组应当凭据使用基金的金额和期限等协商基金使用的条件签署使用条约依法约定相关监视条款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可以管理正当有效的担保手续。
条约中应当注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生效”。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hifujigou@pbc.gov.cn。
第十二条(基金资金运用) 基金的资金运用遵循宁静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在确保资产宁静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二)对提出使用基金的支付机构风险情况、资产状况等举行全面核查;
基金治理人及其事情人员违反执法、行政法例和本措施划定运用、使用基金的视情节严重水平约谈、建议处分、更换基金治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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